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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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时有利益对立的情形,当合同的继续履行可能使一方利益受到损失,该方当事人将倾向于以违约责任取代合同的继续履行。与此同时,利益未因合同履行受损的一方则倾向于继续履约。诉求的相互背离必然造成合同僵局,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陷入停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违约方可在特定条件下提起解除合同之诉。(剩余39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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