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囤积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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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囤积”的概念,有学者将商标囤积认定为超出实际需要,基于出售、转让等目的而储存商标的一种情形。还有学者认为,商标囤积的行为模式为大规模抢注他人已先使用的商标,或大量登记已用过的商标,但是他们的目标并非注册使用,而是试图以市场营销或者诉讼的方式获得不当利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新《商标法》)第四条增加了“非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并在法律上明确了禁止囤积商标的理由。(剩余390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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