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违约救济存在的法律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预约制度在商事交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其多用于商品房买卖、大宗采购等商务活动,且交易涉及大量资金和复杂过程,需要多次协商,周期长,实现即时交易的概率小。在信息化社会中,交易机会稍纵即逝,通过订立预约确定交易机会,可为未来签订正式合同创造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关于预约的效力、违约责任等理论问题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务中对此问题的判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限制了预约契约在实践中的运用,故对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剩余382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