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三个“不当” 构成侵犯名誉权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虽说言论自由,但并不等于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对任何事情都可以口无遮拦。这在微信群也一样,如下列三类行为便构成侵犯名誉权。

发布有损他人社会评价言辞构成名誉侵权

[案例]出于销售之需,邱女士建立了一个微信群。李某因购物与邱女士发生争执后,一直耿耿于怀。为让邱女士“关门走人”,李某先后四次虚构事实,在群里发布关于邱女士“专卖伪劣产品”“坑蒙拐骗专家”“有30多人上当受骗”等言辞,并让人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从而导致邱女士的生意一落千丈。(剩余1021字)

目录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