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界定标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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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厚省曾在《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研究》指出,互联网对人类社会的冲击不仅限于表现形式,其深层意义在于互联网技术所造成的对维护传统法律秩序的不安,即建立在传统线下交往基础之上的法律规范“是否能”和“怎样覆盖”语词意义下在线上进行的交往行为,甚至已有观察者在互联网上创造了交往空间的定义,而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也是建立在这一深层原因之上。(剩余40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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