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将个人房产赠与妻子,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
问:
我与林某于202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双儿女。2024年11月,林某与我签订了《夫妻不动产约定协议书》,林某自愿将其个人婚前购置的二居室房屋赠与我,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最近,我向林某提出离婚,林某表示同意,但要求我返还其赠与我的房屋。我以林某系自愿赠与且已办理过户登记为由予以拒绝。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如何处理?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剩余97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