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婚外子女抚养费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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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56岁的齐某与43岁的我再婚时,隐瞒了其有一名非婚生未成年儿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的事实。因齐某月工资仅3600元,我认为双方结婚后的工资等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齐某擅自将属于我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支付给非婚生儿子,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更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请问,我有权追回吗?

答: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剩余2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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