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流域治理法制协同的逻辑特性与立体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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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京津冀流域治理尚未全面纳入立法层面,而是以京津冀流域协同合作形式承担秩序指引的价值统领功能。虽已初见稳固,但依然存在突出使用价值次位、选择协同、重视显现效能的深层法制协同问题。本文认为京津冀流域治理协同法制应建立一般性与特殊性的逻辑结构与立体权责,才能深入京津冀流域协同治理法制效能实现。

[关键词]京津冀流域;法制协同;多元主体     [DOI]:10.20122/j.cnki.2097-0536.2025.02.009

京津冀流域治理尚未全面纳入立法层面,而是以京津冀流域协同合作形式承担秩序指引的价值统领功能。(剩余41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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