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债务的探索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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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之前,财政体制要求“收支必须平衡,不许有赤字预算”。这一阶段只有个别年份允许部分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除此之外,地方财政只能靠行政手段解决建设资金不足。

改革开放前见诸公开文献的地方债务只有1950年的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及东北榆陶铁路修建公债;1958年至1961年甘肃、安徽、黑龙江等八个省份发行的地方经济建设公债;1961年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发行的期票三类地方政府债券。(剩余69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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