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司法能动性与谦抑性之协调

——兼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司法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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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我国环境司法的新事物,在司法理念和实践上,要特别重视并处理好能动性与谦抑性的辩证关系。环境司法能动性因应“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困境,而环境司法谦抑性则是环境司法权适度扩张后,尊重环境行政权积极行使、恪守司法权行使的原则与底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特殊的防御属性意味着当行政机关“风险预防不能”时,法院需要积极主动地实施预防性、填补性程序措施。(剩余322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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