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数据”到“可交易数据”的范畴界定
——以场内数据交易模式为视角
摘要:数据是具有价值的资源,因其流通具有获利性,数据交易得以产生。近年来,由于场内数据交易所具有规范化的优势,其数量不断增加,但是也导致了各地数据交易规则不一,产生数据交易对象不明。交易数据的质量标准不一等问题。此外,作为多环节参与配合的数据交易流程,数据交易的繁荣发展离不开对数据本质的认识。为了加强对数据的认识,促进数据的流通,完善数据交易制度,应当明确可交易数据的种类和范畴,同时要求交易所和其他中介结构承担一定的审查义务,以保障场内数据交易合法合规地进行。(剩余615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