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就业,力戒“劳动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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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于2021年5月17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约定月工资10000元。上班当天,王某迟到1小时,考虑到第一天上班可能对交通路线不熟悉,公司对王某的迟到按普通迟到处理。然而,下午未到下班时间,王某即离岗下班,构成早退。第二天、第三天……王某又连续多天迟到、早退各1小时,公司认为王某工作态度差,故意迟到、早退,遂以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剩余7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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