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责任主体范围”研究
摘 要: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责任主体范围”仅限于公司股东。客观情况是:一旦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等一般都难辞其咎。扩大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责任主体范围”是捍卫客观公正的需要,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在推行全面“注册制”以后这一点将更加重要。
关键词:人格否认责任主体;股东;注册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23)27-0102-04
DOI:10.13939/j.cnki.zgsc.2023.27.102
1 引言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责任主体范围”仅限于“公司股东”,这样规定不客观、不全面,也有失公正。(剩余577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