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时驾校对学员的违约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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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学员在驾驶培训期间,因第三方侵权引发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在未与驾校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可类推适用客运合同的规定,以驾校违反附随的安全保护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对驾校的安全保护义务和归责原则进行审慎认定,以此平衡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通过行业协会引导驾校充分预估经营风险,采取保险等方式合理分散风险,助推驾培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剩余480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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