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比较法视域下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知情权保护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摘 要:被追诉人自愿做出认罪认罚意思表示的前提应当是明确知悉协商内容和法律后果,但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实践中存在被追诉人知情权不足问题。为确保程序公开和意思表示的明智性,德国司法机关有义务通知被追诉人协商内容,告知被追诉人其享有上诉权和法官审判不受协商合意限制;司法机关履行瑕疵实质损害被追诉人同意协商意见的自愿性,有罪供述不得在审判中使用。(剩余6270字)

试读结束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