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私活”型职务侵占行为的刑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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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主营业务对价属于本单位财物,行为人滥用内部管理职权,通过调用内部人、财、物私自承接新业务,将新业务对价占为己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中,私自承接新业务的行为是职务侵占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是利用占有新业务对价的职务便利,从“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行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为了单位利益忠实管理具体事务具备合理的信赖利益,职务侵占罪或其他背信犯罪中,并不要求单位对其财产被侵害的事实有所认知,单位的不知情正是相关犯罪得以成立并既遂的隐含条件。(剩余41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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