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中医药造假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与假药的识别与处理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摘 要:办理涉中医药造假案件时,对于依据《药品管理法》第98条中“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认定为假药的,应注重审查药品鉴定机构资质,对中医药涉密配方和工艺,要加强与鉴定机构沟通确定鉴定方式方法,既要确保鉴定意见准确性,也要注重保障中医药秘密。同一销售行为同时触犯销售假药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时,应综合考虑不同罪名能够认定的数量、金额和量刑档次,择一重处。(剩余5414字)

monitor
客服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