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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强迫交易罪的保护法益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其“威胁”手段表现为对他人施加精神强制,使其因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而被迫参与交易,并不需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利用公权力影响强迫他人转让工程,迫使其接受特定工程建设服务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威胁”手段。对于利用公权力干涉建设工程市场形成优势地位,使特定主体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受到心理强制,对其交易过程造成直接影响,从而违背自身意志作出交易行为的,依法构成强迫交易罪。(剩余419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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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权力影响强迫他人转让工程的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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