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转让后继续居住的拆迁补偿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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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有房屋拆迁补偿利益的受偿主体为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公有房屋使用权被转让后,若该公有房屋被拆迁,受让人作为新的承租人进而享有拆迁补偿利益。但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后的共同居住人认定,应秉持“形式外观”与“实质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原承租人户籍未迁走并继续居住于内的情形,不能仅以其具备共同居住人“外观”即认定为拆迁补偿利益的受偿主体,应结合拆迁补偿设立的初衷和目的,重点考量居住人对被拆迁公有房屋的依赖性,准确认定共同居住人,合理分配拆迁补偿利益。(剩余522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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