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量刑幅度变化时追诉期限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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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法》第87条确立了追诉期限与法定量刑幅度之间是静态的位阶对应关系,而非依附从属关系。在法定量刑幅度减轻的情况下,定罪处刑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而追诉期限应适用“从旧”原则,即以犯罪行为发生之时的法律规定评价行为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进而确定追诉期限。追诉期限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应保护社会各方的预期利益,不因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法律和司法解释修改、法定量刑幅度变化而变化。(剩余67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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