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困境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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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存在公法为主、私法缺失的格局。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作为私法保护领域的核心概念,存在意涵不明、保护手段单一以及立法迟滞的问题。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私法保护须结合其表演性这一内生特质,以表演者权为着眼点,这既是对国际条约义务的承担,也是时代法律发展的趋势。在具体权利的安排上,应当重视表演者权的特殊客体辨别,同时明确集体性质的表演者权归属。(剩余52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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