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导师选聘制度的历史与未来:基于历史制度主义视角的分析

打开文本图片集
作者简介:吴洪富,河南大学教育学部教授,河南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首席专家,开封;杨慧君,河南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研究生,开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对研究生导师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要求,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又对博士生导师的指导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制,要求博士生导师(即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提高培养质量”。(剩余1605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