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聚合平台模式下网约车监管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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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约车聚合平台作为复杂关系主体,其法律定位具有模糊性,现有监管体系未能有效针对聚合平台的模糊性予以规制,导致平台存在监管缺失和安全隐患问题。针对其定位的模糊性,应当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定位,使聚合平台与相对人的关系突破传统的权利义务关系。于乘客而言打破聚合平台的中介关系视其为网约车运营方,于司机而言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使司机和聚合平台成立劳动关系,这样更有利于法律规范的有效监管,从而使其承担对乘客和司机的相应责任和义务,以此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和司机的基本利益,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剩余77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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