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罪领域《刑法》第三十七条的功能定位与适用规则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打开文本图片集

摘要:在微罪领域中,将《刑法》第三十七条的主要功能定位为“强化制裁”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和可行性。应当以功利主义为基础,重新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内涵,为激活定罪免刑条款提供正当基础。在强化制裁的功能定位下,第三十七条的判断重心应置于处罚必要性的整体评估。“犯罪情节轻微”不是“绝对轻微”而是“相对轻微”,是指与仍需判处刑罚的同类微罪相比,通过宣告有罪并施加行政制裁就足以满足犯罪预防目的。(剩余10744字)

目录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