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健康风险背景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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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允许对于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由于其救济理念的滞后和具体制度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应对环境健康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预防对公众的环境健康损害。为此,有必要基于风险预防原则,有序扩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细化完善相关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并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的有效衔接。(剩余50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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