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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

摘要:基于党和国家长效、稳定的发展需求,相关部门通过设立监察委员会,将原有检察机关的部分调查、留置、立案等职能转移到专业部门,在监察案件调查方面形成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两法并立的局面。现行《监察法》与原有刑事诉讼法律相关条款存在一定差异性,需要从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三个层面强化制度衔接。新时期,推进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衔接已经成为政府加快监察体系改革步伐的必经之路。(剩余56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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