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服务致婴儿烫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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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5 年前,陶某付费接受长沙一家家政公司的培训,成为一名专业的母婴护理师。3 年前,陶某受雇来到刘女士家,照护其刚出生的女儿小月30天。刘女士与陶某及家政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三方约定:刘女士支付9800 元给家政公司;陶某提供30 天的母婴护理等服务,获取报酬5500 元。(剩余2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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