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费预收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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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七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对预收费用收取要求、使用用途等进行规定。意见规定,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意见还规定,养老机构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剩余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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