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和转账:赠与还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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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刘某与周某是微信好友。刘某先后向周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2900元,通过微信红包支付2769元。在双方关系破裂后,刘某诉至法院,认为给予周某的款项为借款。周某认为,上述款项均为赠与(因法律条文采用“赠与”,为了保持用法统一,全文采用“赠与”),不应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红包本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情形,刘某出于对周某生活资助的目的,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显然是刘某的赠与行为,周某无须偿还。(剩余5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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