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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与周某恋爱后,共同支付首付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准备作婚房,并将彼此登记为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在共同支付了半年房贷后,周某却移情别恋。自此,该房屋一直由周某居住并承担房贷。近日,我提出对该房屋加以分割的要求,而周某认为我与他分手后没有还房贷,应视为我已放弃该房屋的产权。请问,周某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郭语璐
答:
周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剩余8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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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情别恋, 准婚房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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