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权下放法律依据之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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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一项属地管理改革举措,行政执法权下放应以宪法上的“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基础,并遵守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法定可分为常时的职权法定与改革时的职权法定,改革状态下,可以适用缓和的职权法定原则。在现有下放依据中,经由默示权力理论的推定,《行政处罚法》等单行法可以为相关程序性权力的一并下放提供合法性依据,但难以为其他独立行政执法权的下放提供依据。(剩余2435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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