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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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保护法益首先是金融安全,其次是作为社会秩序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组织是指通过召集、招揽、强迫、拉拢、引诱、欺骗等方式使他人参与国(境)外赌博,本罪并非共犯行为的正犯化。应当直接根据《刑法》第303条第3款的规定解释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而不能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为依据认定本罪。(剩余2020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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