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更正权的双重规则构造与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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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个人信息更正权作为人格权请求权具有促进个人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积极自由精神,其规则构造包括成立规则和行使规则两个方面。个人信息更正权的成立以存在广义的错误信息与正确信息为前提,但不以过错为必要,同时需要接受基于利益衡量的例外检验。在例外检验中,应以更正成本显著高于收益作为特殊抗辩事由,而不再持续控制错误个人信息并不能阻却权利成立。(剩余259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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