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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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是我国就业的一种新形式,也是目前我国比较提倡的就业方式。对这类岗位人群,应配置工伤事故保障机制,保持灵活用工。但目前,不宜将灵活就业纳入现行标准工伤保险规章制度,建议在工伤保险规章制度框架下,建立符合新就业形态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重点应对新业态从业人员伤残等的保障问题。这样就可以使灵活的就业岗位受到系统化设计和分配的影响,确保他们的工伤事故能够得到保障。(剩余43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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