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物品毁损、灭失之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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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快递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性质为服务提供型合同,其债之标的为将快件快速安全地投递至收件人处。确定快递物品毁损的赔偿范围仍应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规范。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判断是否尽到了合理提示义务时,以是否保障一般理性人之注意的合理可能性为标准。格式条款的效力判断标准应该是“不合理的利益减损”,保价条款并没有造成寄件人的利益减损。(剩余122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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