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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升即走”背景下解聘纠纷司法救济模式之选择

摘 要:“非升即走”制度扩大了高校解聘要件设定权限,解聘(不续聘)常态化导致维权诉讼纠纷激增。当前我国高校教师解聘司法救济的困境在于:一方面民事救济对聘约实质正义、正当程序及校规的合法性等特殊公法内容力不能及;另一方面行政救济依据不足,适用传统公法模式会与高校聘用制改革形成张力。从对比经验看,两大法系中存在两类司法救济模式,即我国台湾地区教师解聘“法条中心+行政诉讼”的公法模式和美国大学聘任解雇的“契约中心+宪法权利”模式,两类经验表明对特殊公法关系的调整需要引入超越民事或普通法的处理规则。(剩余162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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