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共管理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法一体调整的局限性研究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摘要:在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目标,讲究协同治理的新公共管理模式下,我国现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上采取了不区分公私部门的一体调整模式,缺乏对公共管理需求的考虑,在私人部门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责任方面也显得不够明晰。本文站在公共管理和法学的角度,针对新公共管理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法一体调整的局限性问题,深入发掘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就如何平衡发展和保护个人信息提出相应的建议。(剩余5466字)

目录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