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届期股权转让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司法判定与出资义务承担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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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承担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之疑题,各方歧见迭出,难有定论。 2023年12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人承担缴资义务,在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时由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试图结束理论争议。但是《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仅以寥寥两句规定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之承担,留下了巨大解释空间。(剩余2023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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