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视角下的替代交易制度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打开文本图片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了替代交易制度,将其列为可得利益损失的计量路径之一,但该制度的适用仍需进一步细化。从替代交易制度内部而言,替代交易规则的适用要件包括当事人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替代交易是原合同的替代、替代交易具有合理性。(剩余4235字)

目录
monitor
客服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