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包方书面同意对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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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流转在土地要素市场化中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作为再流转的核心程序性要件,“承包方书面同意”的适用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学界仍处于观点博弈状态。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承包方、经营权人、次受让人之间的利益问题。(剩余3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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