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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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郑某涵在未告知其母刘某的情况下,使用刘某的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在北京甲公司经营的直播平台上注册新账号并购买大额虚拟货币,打赏网络主播累计6万余元。刘某无奈之下将北京甲公司告上法庭,向法院主张确认其与被告甲公司之间的网络消费合同无效,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直播平台以及网络主播返还原告打赏的6万余元及利息。(剩余37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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