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IPO为条件的回购条款,该寿终正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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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IPO为回购条件的条款应视为无效的司法改向将有助于引领PE/VC回归投资的实质,并遏制不当回购条款在投资领域的滥用

在国内PE/VC投资实践中,出于控制被投项目信息不对称风险、防范创始股东恶意违约、保障投资人安全退出等考虑,投资协议中设定对赌条件并约定在特定条件成立时,创始股东及目标公司有回购投资人持股义务的安排。(剩余384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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