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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行《民法典》沿用原《继承法》的条款,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媳婿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从实施该条款的安全性、公平性及时代背景来考虑,当前再沿用传统的做法将会产生一定的隐患。媳婿作为姻亲,在丧偶后,婚姻关系即告终结,其本应排除在继承体系之外,沿用原规定,将有可能造成丧偶媳婿因多次结婚并丧偶而获得多个家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对其他继承人造成不公平的现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良好运行。(剩余1389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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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主动承担赡养责任的丧偶媳婿遗产利益获取规则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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