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十三)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接上期)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剩余2670字)

目录
monitor
客服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