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化视角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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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赔偿范围是侵权救济的核心。《民法典》第1235条采用了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但是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对赔偿范围的理解和操作仍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阻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从法律解释论出发,分析法定赔偿项目的内涵外延和相互关系,明确生态修复类费用的优先性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兜底性,是探究生态损害赔偿之应然范围的前提。(剩余139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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