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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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实践对数据竞争行为正当性评价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在这一过程中,法院普遍重视对数据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数据先在权益的维持,而较少对数据如何展开科学流通的程序规则和识别标准予以分析。其主要原因,应是现行法律对数据特征及技术展开侧方面立法的缺失。然而,数据这类新型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方向流通,若存在制度障碍,并不利于充分释放数据加乘作用。(剩余62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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