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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巨款打赏主播,妻子能否主张返还

问:

我丈夫李某2023年初在某网络公司主播平台注册会员,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途径进行转账充值用于打赏主播,其间,他向主播赵某打赏39万余元。李某甚至在线下也与趙某交往,先后向赵某转账5万余元,还通过快递邮寄礼物,价值3.1万余元。我发现后认为,李某未经我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无效行为,我联系赵某要求其退还李某的打赏款,以及李某的转账和赠送礼物的价款,却遭到赵某的拒绝,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呢?

答:

李某在某网络公司平台注册充值成为平台用户,与平台所属公司产生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网络平台充值并向主播打赏的行为是自主行为,且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赵某也并非该款的直接收款人,故该款不直接产生向赵某赠与的法律效力,而应当属于网络新业态下非强制性付费的一种服务形态。(剩余1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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