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妻拒绝我探望孩子,我能否拒绝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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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与黄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载明孩子由黄女士抚养,我按月支付抚养费,并定期探望孩子。不料,离婚后不久,黄女士就以各种理由拒绝我探望孩子。其实,黄女士所说的各种理由根本不成立,她是在用拒绝我探望孩子的方式对我进行报复,因为她一直把我们婚姻失败的原因归咎于我。我一气之下未再继续支付抚养费。请问,法律支持我这样做吗?

答: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剩余433字)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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