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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失职需要承担责任吗

问:

我父母共有3名子女,我是家中长子,母亲几年前因病去世。父亲上个月去世时留下的公证遗嘱载明:“属于本人的所有现金及存款都不遗留给任何人所有,只作为修建家族祠堂專用。在此我指定大女儿和小儿子作为本遗嘱的遗嘱执行人,代为保管上述款项。”我对此感到困惑不解,假如父亲遗嘱指定的执行人(我大姐和小弟)违背了父亲的遗愿,作为遗产管理人失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

关于遗产管理人出现的失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对此作出了约束性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剩余2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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