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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与杨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我只工作半天,主要精力放在照顾孩子、料理家务方面。杨某虽收入较高,但给家用的钱不多,我要经常靠娘家接济。杨某对家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以致我的负担太重,压力太大,双方时常争吵,关系日益紧张。一个月前,我们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前段时间我无意得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于是我就向杨某提出补偿的要求,可被他一口回绝。(剩余4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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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能要求对方给予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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